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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型:本科院校 所在省市:云南省 昆明市 五华区 院校级别:无 办学性质:公办 访问次数:40994 次
本科院校类型隶属教委公办性质发布时间:2010-06-18 浏览次数: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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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遵照国家“助困育人,积极引导贫困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立志成才”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使家庭经济困难,但能勤奋上进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特殊困难补助。
一、特殊困难补助经费来源
(一)政府部门规定的用于学生特困补助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经费。
二、特殊困难补助发放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特困生)。
(二)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可申请特困补助:
1、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生活费在50元/月以下者;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不吸烟、不酗酒、勤俭节约;
3、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4、学习努力,各门功课成绩及格(入学时除外);
5、不拒绝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特殊困难补助金额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贫困生人数,确定发放数额。
(四)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按统招在校生总人数的3%评定。
三、特殊困难补助评定程序、发放与要求
(一)个人申请:个人申请需要写明贫困原因、本人学习情况、月生活平均消费款额,并附上村公所(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特困证明,交本班班主任。
(二)班级评议:班主任根据学生申请和村(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特困证明,并审查学生的经济情况,结合学生的日常表现和学习情况,组织班委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上报各系(部)。
(三)系(部)评审:由系(部)的评审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和评议,并按学校规定的评定比例平衡确定后,于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报学生处统一审批。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对上报的拟资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评定享受补助的等级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一周,无异议后由学生处统一审核发放。
(五)特殊困难补助金以直接输入饭卡形式由学校每月下发,学期结束时可取出部份余额,用做回家路费。
(六)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如属虚报家庭经济情况骗取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查实,在追回所骗取金额的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在受助过程中违法违纪或学习上一学期出现两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即停发补助金,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以上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一: 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特困补助评审表
云南医学高专科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面向基层,培养高级医疗卫生技术人才",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卫生人才的学生总体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医学、科技、文化、服务等工作,在培养实践能力的同时,获得合理报酬,解决部分学习生活费用困难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引导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通过勤工助学活动,部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好学上进,立志成才的在校学生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统筹,学生安排,酬金标准的审批与发放工作。学校各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提交学生处统一管理使用。学生处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勤工助学包括长期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长期固定岗位,应在每学期开学时,由用人单位向学生处提出,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临时性岗位则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学生处提出,以便临时安排。
第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及管理使用:
1、经费来源:
(1)按上级有关规定划拨;
(2)社会募捐。
2、经费管理和使用:学生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校财务处负责帐目管理、监督与经费发放。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申报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但受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和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二门及其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2、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审定与工作期限。
1、学校勤工助学实行公开、公平、兼顾的原则;
2、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3、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每个岗位工作期限为一个学期;
4、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后,由班主任向学生处提交有班主任签名的《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处根据学生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表现进行审核确定,并公布岗位及上岗学生名单;
5、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学生的工作表现,对工作的学生,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批评教育;
6、凡拒不服从岗位安排并经教育仍不上岗的学生,一律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资格。已经上岗,但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要求的学生,学校于当月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7、凡已享受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只能参加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的活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录一:
个人申请格式
1、个人姓名、性别、班级
2、家庭情况简介
3、个人学校表现
4、是否享受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5、申请岗位(长期或临时)
附录二:
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云南医学高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协助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在校学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两种。一般助学贷款是指由借款人自己选择担保方式,提供符合规定担保的人民币贷款;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专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经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努力学习,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在校期间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以履行协议,按时还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杂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六条 借款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七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各种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定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贷款储蓄所开立的活期帐户实行分月发放的办法。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小组要及时全面地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精神、操作办法及管理规定,了解学生的借款意向,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汇总。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管理小组根据学生的借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各系部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要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管理小组。
第十四条 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留存)。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额度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第十八条 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校、退学)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欲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的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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