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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型:专科院校 所在省市:陕西省 院校级别:无 办学性质:公办 访问次数:44810 次
专科院校类型隶属教委公办性质发布时间:2010-06-18 浏览次数: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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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精力顺利完成学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院在册高职学生。
第二条 建立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三条 学费缓缴: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缴齐学费,经学院研究同意后,由家长或本人做出书面承诺,允许缓缴部分学费(原则上缓交额度不超过应交学费的三分之一),但必须在承诺和规定期限内补齐。缓交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学费减免:对确属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其在校表现,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减免部分学费。
(一) 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遵纪守法,学习刻苦,各科成绩平均80分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村委会(城镇社区)、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经所在系调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后,可减免其当年学费的30%。
(二)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能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各科平均成绩70分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村委会(城镇社区)、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经所在系调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后,可减免当年学费的15%。
(三)因突遇家庭重大变故和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表现良好,无考试不及格现象,经申请,班级评审,所在系严格调查审核并经学生处研究报请院长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学费。
(四)减免比例限定在各系学生总数的5%以内。其中,减免学费30%的限定在各系学生总数的2%以内,减免学费15%的限定在各系学生总数的3%以内。
(五)减免学费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办理。
第五条 经济困难补助: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同类院校的通常做法,学院将从实际出发,定期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适当补助。
(一)学院按每生每年10元划拨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基金。
(二)学院每年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300—500元。
(三)经济困难补助的受助人数一般控制在各系学生总数的2-3%。
(四)因突遇家庭重大变故和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而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学生,其所在系应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处研究,经院长审批后,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助。
(五)学院将积极争取动员、吸纳、募集社会资金,不断增加经济困难补助基金,逐步扩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范围,提高补助金额。
第六条 享受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勤俭节约,用好补助金。严禁用经济困难补助金请客吃喝、挥霍。否则,一经发现将追回补助金,并取消其以后一年内享受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补
助:
(一)学年内受处分者。
(二)生活中浪费现象较严重者。
(三)学习成绩差,学年内不及格科目达2门以上者。
第八条 经济困难补助评定发放办法:
(一)评定时间:经济困难补助每学年发放一次,每年九月进行评定、发放。
(二)各系要在充分调查了解,摸清学生困难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评定。评定经济困难补助的主要材料有:
1、学生本人的经济困难补助申请。
2、村委会(城镇社区)、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班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情况说明。
4、《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评审表》一式三份。
(三)学生本人的经济困难补助申请需经所在班级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系党支部进行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异议期为五天。
(四)各系将审查结果报院学生处,由院学生处调查、核实并审批。
(五)经济困难补助金发放。学生处将审批结果通知学院计财处,由各系领取后,发给学生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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